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448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西都绿洲**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ARPB2C。
法定代表人:马连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被告***,被告聚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运费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聚合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聚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聚合公司承建石头镇畅通工程,将工程分包给***,***又转包给***。***为工程建设拉运混凝土。经结算,欠到运费7000元经催要未果。
***辩称,***系案涉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项目部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运费欠条系***出具,结算为***与***之间进行,所欠运费应由***支付。
***未作答辩。
聚合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由聚合公司中标,由***负责实际施工,公司只向***收取约定的管理费。本案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于***与***之间,应由***承担责任,与聚合公司无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拖欠运费7000元事实清楚。***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出具了欠条,无论***、***、聚合公司之间构成何种合同关系,***、***依法均应当承担支付所欠运费的责任。***本案对***、***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与聚合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对聚合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运费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