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2民初538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西都绿洲14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368488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