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066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W32X01。

负责人:丁家良,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嘉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78318211。

法定代表人:段述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但申请保全***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据不足,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