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楠竹村毛家组。
法定代表人:谢博羽,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上诉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冯义”,冯义作为上诉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委托人,仅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上诉人产生约束力,上诉人从未授权冯义签订其他合同,冯义于2020年3月5日所签署的“情况属实”不能证明上述运输服务用于了上诉人承包的工程,更不能证明与上诉人发生了合同关系。三、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运输款,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与中韶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包中韶电气产业园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成建向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渣土,花费运费,有该公司有关人员证实,因此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为韶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牧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