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82执保37号
申请保全人:熊毅,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新屋村民组**。
被申请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云湖桥镇楠竹村毛家组。
负责人:谢博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
负责人:杨四化,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熊毅与被申请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19)湘0382民初84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保全,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依据(2019)湘0382民初841号之一民事裁定以411958.8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95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2民初8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沈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