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1779号
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0475515T。
法定代表人:何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槟,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786656772W。
法定代表人:姚永,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四川力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华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应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