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民初182号
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泥桥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64元,减半收取2,606.32元,由原告江苏瑞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