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2民初66号之一
原告:奇台县恒瑞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5MA78DMFW5X,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北湾镇二屯村四村61号。
经营者:***,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663632187,住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胡年中,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奇台县恒瑞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胡年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恒瑞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恒瑞机械租赁服务部以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胡年中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恒瑞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保全申请费149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4097元,由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