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329民初15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663632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吊车费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10月左右开始到2021年年底就一直帮被告***在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及河口瑶族乡三个乡立电杆、运电杆,陆续做了好几万元的事,在做事的途中也给了一部分钱,但是一直没有给完,因为***欠了其他人很多钱,有人去法院告***了,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份就派**过来清账,算清欠原告的吊车费是35500元,因为一次性支付不了那么多钱,公司派下的**就与原告协商先支付15500元,剩下的2万元9月份支付完,但是至今2万元的欠款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两被告欠款事实; 3、转账记录,证明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15500元给原告,还欠2万元;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欠钱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是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即使在施工过程中欠原告租赁吊车费用,不应当由被告个人偿还。原告诉称其与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不知情。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视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在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帮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电线杆和立电线杆。2022年8月,原告与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结算,经结算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劳务费35500元。2022年8月25日,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55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0月之前支付剩余劳务费。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了电线杆、立电杆且进行了结算,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实际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应当全面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