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5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家居广场4栋3楼101-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94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6,7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2民初19428号民事裁定书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