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48号
申请人: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8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8月25日,******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8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999.43元,由申请人新疆亚中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