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8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1日向***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期满仍未预交的,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