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民初524号
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1号彩虹花园5幢13楼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546167。
法定代表人:祁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年,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伦,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龙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鲜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