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23执1169号
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6610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应收款2037391.86元,本案诉讼费23714.00元,执行费2277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1990904.86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4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