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423民初658号

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1号彩虹花园5幢13楼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546167。

法定代表人:祁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伦,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风云相美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建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在案外人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雅悟达公司)处的工程款218511.18元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四川风云相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风云相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8511.1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总包方)和案外人(发包方)洪雅悟达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宣教中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整体转包给了原告(实际施工人),并同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在被告所在的成都办事处签订了《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宣教中心合作协议),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该工程竣工后于2019年4月3日经被告与发包方洪雅悟达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12月30日经审计后确认工程价款为4370223.65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5%工程质量保修金218511.18元,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雅悟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馆)布展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被告于2017年8月7日中标,同年8月28日洪雅悟达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宣教中心承包合同,合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式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285802元(根据财政评审后的施工价按投标下浮比例为本项目施工合同价)。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1)方案优化通过发包人审核、施工人员进场正式开工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2)内装饰主体工程过半、隐蔽工程、布线工程初步完工,设备进场,待甲方在对模型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前,经甲方核对签认,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3)布展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经甲方核对签认后7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4)审计结算(结算价款已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5)质量保修金的退还: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至保修期满后14日内退还(无息)。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14天内,按审计确认金额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第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在被告的成都办事处签订了宣教中心合作协议,被告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整体转包给了原告。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2019年4月3日被告作为施工单位与发包方洪雅悟达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现已交付使用。2019年12月30日经审计工程价款确认为4370223.65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5%工程质量保修金218511.1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四川风云相美公司经营范围为:雕塑及展示空间环境设计和制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等。2019年12月5日,洪雅悟达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确定为4438942.14元。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30日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最终确定的结算工程价款总额为4370223.6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宣教中心承包合同、宣教中心合作协议、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承建宣教中心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直接将工程再转包,其与原告四川风云相美公司签订的宣教中心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建设单位洪雅悟达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按审计确认金额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项目审计金额确定为4370223.65元,现洪雅悟达公司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被告95%工程款,案涉工程竣工后已于2019年4月3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第15.2条、15.3条约定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开始计算的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以及按工程款5%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给付期限(质保金的退还方式为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按实结算后无息退还)已到,现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审计确认金额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要求被告支付案外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18511.18元(4370223.65元×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的行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18511.1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元,保全费1630元,由原告四川风云相美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