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2559号
原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