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808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与北海路交叉口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74459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2566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4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