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808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与北海路交叉口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74459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2566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4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恒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