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民终1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兴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