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7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50277741。
法定代表人:徐智兵。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01栋2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平。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73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