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735号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智兵。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01栋2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平。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XX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XX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土地(权证号:湘(2X**)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XX4号)。
案件申请费1,22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