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7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智兵,执行董事。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01栋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003011。
法定代表人:李伏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2)湘0121民初572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以西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9544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