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730号之二
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智兵,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01栋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003011。
法定代表人:李伏平,执行董事。
被告:陈联军,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陈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