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730号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智兵,执行董事。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01栋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003011。
法定代表人:李伏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以西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恒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以西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