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宏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秀民初字第492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宏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宏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