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3433号
原告:厦门上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32号之二十七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天云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上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上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上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上利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安定
代书记员*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