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6759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五通大厦308室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天云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莆田宏凌万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宏凌万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