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6759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五通大厦308室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天云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莆田宏凌万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宏凌万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