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东保湾村25号。身份证号:41230119821102203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东侧八一路南侧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712055-0。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环湖东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525138-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瑛
审判员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