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东保湾村25号。身份证号:41230119821102203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东侧八一路南侧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712055-0。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环湖东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525138-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瑞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瑛
审判员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