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05671XT,住所地周口市莲花路北侧与八一路西侧汇林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2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庆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