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65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北侧与八一路西侧汇林绿洲B-9号楼二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05671XT
法定代表人:王新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新,系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5万元的财产。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调解解决纠纷,保全已无必要,应当予以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