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初730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北侧与八一路西侧汇林绿洲B-9号楼二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05671XT。
法定代表人:王新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新,系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律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