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40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北侧与八一路西侧汇林绿洲**楼二单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菱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