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667号之一
反诉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楼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27748167W。
法定代表人:徐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1519971。
委托代理人:李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78962。
反诉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银湖二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71599R。
法定代表人:陈年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伟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850640。
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了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反诉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小强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