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667号
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银湖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71599R。
法定代表人:陈年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伟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850640。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楼写字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27748167W。
法定代表人:徐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1519971。
委托代理人:李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78962。
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0元,减半收取7360元,由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小强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