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966号
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剑化原车队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7KL094。
经营者:颜德明,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9#楼写字楼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27748167W。
法定代表人:徐波波,总经理。
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6.72元,由原告都匀市仁和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