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912号
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9#楼写字楼1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2774816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00553701229A。
负责人:***。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00004189269R。
负责人:***。
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15元,由原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