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9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27748167W。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9#楼写字楼161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原告***诉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洪洲园林)、***、**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请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7万元,并按年利率3.85%赔偿原告损失(2019年的工资82000元从2020年1月1起计算损失、2020年工资88000***支付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