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5民初366号
原告:下某,男,1968年3月26日生,藏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尕楞乡。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县人,住该县城关镇。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该县卜塔集镇。
原告下某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