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下某、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5民初366号 原告:下某,男,1968年3月26日生,藏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尕楞乡。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县人,住该县城关镇。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该县卜塔集镇。 原告下某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