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某等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青0225民初17号 原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口镇郭源村四组70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左暑桥头村。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9号楼16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李湾村大合理010号。 原告***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偿还青B806**号水车租赁费89700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8日***代表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了《租赁水车协议》,该《租赁水车协议》约定原告三辆水车车牌号为青B806**、青A887**、藏AB37**号(其中青A887**、藏AB37**号系案外人水车,在签订此份协议时本案原告代表青A887**号和藏AB37**号水车车主签订了协议,施工结束后租赁费结算时分别出具了《水车退场结算单》);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工程一标段施工区域内施工。租用期限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22日。原告依照《租赁水车协议》履行了车辆出租义务,2022年12月5日施工结束原告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就青B806**号水车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被告***作为施工老板也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经结算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欠付原告租赁费89700元整。原告一直向三被告主张给付拖欠的车辆租赁费,三被告拖延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8日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了《租赁水车协议》,租用期限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22日。水车退场结算单确认欠付金额为89700元,该结算单加盖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公章,由***和***署名,签署日期2022年12月5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租赁水车协议》、水车退场结算单、水车费用结算单。 本院认为,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的临时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应当视为企业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本案原告签署租赁合同、出具结算单的效力应当及于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提出由其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也因此,原告要求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10线循隆公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法律有规定或者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告提出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明确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89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被告江西洪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