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1执1331号
***、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劳人仲字《2020》第199-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伤医疗、伤残补助金等合计98068.1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执行费1371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988.36元,将98617.36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退给申请执行人***,1371元转结为执行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劳人仲字《2020》第19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