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三泰建材厂,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三泰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9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18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存入32222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921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