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0624执1163号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4执1163号

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自动履行了案款17710元和申请执行费95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