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思南县强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2688号

原告:思南县强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云山社区安家坳组。

法定代表人:丁大勇,总经理。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勇,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原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程先,公司总经理。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系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笔,系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老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周袭勇,职务:局长。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思南县强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科简称“强墙建筑公司”)诉被告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设公司”)、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思南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墙建筑公司诉称,2018年5月23日,原告强墙建筑公司与被告凤凰建设公司签署了《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思南县2015年邵家桥公共租赁住房(东岸一期)一标段的外墙工程施工;2、承包施工形式:包工包料;3、工程价款:外墙120元/㎡(不含税价);4、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不低于总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30日内再支付剩余的15﹪,扣留5﹪作为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材料并组织人员施工,经2018年8月15日原告送审结算,原告共计完成16609.899㎡,按照约定单价结算,总工程款为1993187.88元,但至今被告只支付了27000元,尚欠1723187.88元工程款未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大量农民工工资,公司处于停营关闭状态。另查明,被告凤凰建设公司系向被告思南住建局承建的上述工程,故被告思南住建局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尽快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凤凰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23187.88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6782元,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暂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请判决被告思南住建局在欠付凤凰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列款项承担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凤凰建设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相关案件事实需追加周晓丽为被告后方能查明,但周晓丽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均不明确,不仅原告强墙建筑公司目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且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也未能查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思南县强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8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仕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