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民初4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平,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原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程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笔,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老化工厂。
负责人:周袭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自行履行支付尚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