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55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蹇忠宇,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路遵义路烈士陵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3086579。
法定代表人:李远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鞠德益,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蹇忠宇、贵州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鞠德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