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11515号
原告:黎某1,男,201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黎某2,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5号供销社大楼三楼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49316738。
法定代表人:吴建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健,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内,组织机构代码72118484-X。
负责人:黎昌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麟,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某1与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聪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路州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雄伟、被告金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健、胡裕强,被告路州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麟、谢清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三、四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雄伟、被告金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健,被告路州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744750.3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设计费用12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80750.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民委员会委托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路州村兴南片区环境道路提升工程二桥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所有的兴胜南胜里X号房屋出现倾斜、开裂、渗水等问题。2017年10月17日,原被告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认定被告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未充分考虑开挖对原告房屋的影响,对房屋未能采取有效支护,房屋与河涌之间的土体进行二次开挖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土体移动是原告房屋出现倾斜、开裂、渗水的主要原因。
2018年4月,原告委托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就涉案房屋出具加固方案,原告因此支出设计费12000元。2018年5月,原告委托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加工工程出具工程量清单报价,涉案房屋加固工程总造价为744750.30元。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金聪公司辩称,一、原告房屋自身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是导致房屋倾斜、开裂、渗水的内在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因修复所支出的费用按各自的原因比例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原因从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结论第8条第2点可知。二、在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金聪公司已经委托对该房屋进行质量原因及修复概算的评估,也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当时的修复概算,原告单方另行委托的修复预算结论不必要,也不是真实反映,该预算过高也不合理,总费用连同设计费超过750000元。涉案建筑物总面积为231.67平方米,按市场标准,其总费用不会超过350000元,可见原告所主张的费用是明显不合理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三、原告在本案发生前实际上已有对该房屋进行折旧重建的计划和安排,实际上房屋出现倾斜、开裂、渗水等现象,如果进行重建对原告是没有影响的。原告在本案中要求的律师费也并非本案的合理支出。综上,请法院依法核实,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路州村委会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先,答辩人于本案施工前提供的施工图要求在涉案房屋西北侧新作挡土墙,并采用钢板桩支护,已充分考虑到对涉案房屋的保护。对此,被答辩人提交的《兴胜南胜里X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亦予以确认。而施工方未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在未征求答辩人及设计方意见的情况下,更改为弧形挡土墙,且未采用钢板桩支护。其次,涉案房屋局部塌方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坏与开挖次数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若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采用钢板桩支护,无论开挖几次,都不必然出现塌方的情况。再次,按照答辩人提供的设计图,临近涉案房屋的河道应当是平直的,而施工方未按设计方案施工,是二次开挖的主要原因。最后,答辩人与涉案工程施工方明确约定,施工方必须做好支护等防护施工措施安排,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的损害事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过错。涉案房屋建于1995年,未经正规设计、施工,房龄已有20多年,材料老化。被答辩人提交的《兴胜南胜里X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明确上述因素是涉案房屋倾斜、开裂及渗水的内在原因。即经过正规设计、正规施工的房屋未必会出现倾斜、开裂及渗水的情形。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明显不合理,且有违公平。1.修复成本明显过高。被答辩人主张的修复成本明显不合常理。首先,设计公司为原告单方委托人,答辩人未曾有任何确认。其次,由于每个地区工程综合单价可能存在差异,涉案房屋地处佛山顺德乐从,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委托广州的设计公司令人匪夷所思。再次,按被答辩人所主张,涉案房屋修复成本达每平方米3214.7元,若将设计费用计入修复成本,则每平方米高达3266.5元。最后,从房屋重置成本的角度来看,涉案房屋所在地砖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据此,重置新房总价也不过463340元,而被答辩人于本案主张的修复成本高出重置成本达300000元之多。2.律师费并非必要开支,不应作为损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类型案件等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外,胜诉方律师费基本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桥梁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被答辩人的请求理据不足,答辩人恳请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将复印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有争议证据:1.设计图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发票,因原告提供了图纸及发票的原件供核实,且证据间可相互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2.工程量清单报价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因该组证据与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不符,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系法院委托,且为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本院对本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并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路州村委会提供的照片,因已有鉴定报告对房屋的状态进行认定,本院对该组照片不予采纳。
对于评估报告及发票,由于系法院委托,且为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兴胜南胜里X号(以下简称南胜里X号)的房地产登记权属人为黎某1。
2016年12月12日,路州村委会作为发包人(甲方),金聪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路州村兴南片区环境道路提升工程;工程内容:新建两座小桥,挡土墙以及凿除原有路面重新铺设等。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593160.38元。
2017年10月17日,金聪公司与黎某1共同委托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南胜里X号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范围包括:1.房屋安全评估;2.房屋的修复概算;3.成因分析。2017年12月29日,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兴胜南胜里X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南胜里X号房屋由于自身房屋重量分布不均(西北侧重量大于东南侧),当受到邻近的路州村兴南片区环境道路提升工程新建桥梁二桥项目的二次开挖施工造成的房屋西北侧地面塌方、土体移动影响时,该房屋出现向西北侧方向倾斜。2.南胜里X号房屋出现的开裂、渗水现象一方面是该房屋已使用多年,材料老化导致;另一方面是房屋倾斜导致房屋开裂、渗水。处理建议为:1.建议对房屋基础进行加固,并对房屋进行纠偏处理。2.建议对出现开裂的墙体采用挂网批荡的方式进行处理。3.建议对部分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外露锈蚀的构件,将钢筋锈蚀面清理后,采用修补砂浆修复。4.建议对部分空鼓的地砖、墙砖,拆除后重新进行铺贴。5.建议对粉刷饰面层脱落的构件,重新进行粉刷批荡。6.建议对天面重新进行防水处理。7.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承重构件。房屋加固修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2018年5月30日,黎某1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24000元。2018年6月8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开具收取24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南胜里1号修复加固方案出具意见,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出具《修复设计总说明》,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南胜里X号房屋工程造价(含税)为402532.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2332.52元。
另查,被告金聪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许可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本院认为,关于侵权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工程由被告金聪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金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路州村委会,虽然其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但并非实际施工单位,其所委托进行施工的被告金聪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被告路州村委会对涉案房屋的损坏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金聪公司抗辩称,涉案河道二次开挖是基于被告路州村委会的指示所为,但被告金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被告金聪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兴胜南胜里X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意见,造成涉案房屋的损坏包括:1.房屋出现向西北侧方向倾斜,原因是:(1)自身房屋重量分布不均(西北侧重量大于东南侧);(2)新建桥梁二桥项目的二次开挖施工。2.房屋出现开裂、渗水现象,原因是:(1)房屋已使用多年,材料老化导致;(2)房屋倾斜导致。即,涉案房屋出现损坏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屋自身原因导致,二是涉案工程二次开挖施工导致。因鉴定机构并未对各项原因对房屋损坏的参与度作出认定,本院酌定房屋自身原因和施工对涉案房屋损坏的参与度均为50%,即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坏,侵权责任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根据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修复费用工程造价(含税)为402532.50元。被告金聪公司应赔偿原告201266.25元(402532.50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修复设计费用12000元,因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且鉴定结论与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不符,本院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予采纳,鉴定费用亦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4000元,因该项费用并非被告侵权行为导致,且非原告维护自身权利必需发生的费用,本院对原告主张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某1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01266.25元;
二、驳回原告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3.75元,鉴定费用52332.52元,合计58136.2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1负担30474.27元,由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