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与***、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3930号
原告:甘**,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74。
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8。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八。
原告甘**诉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少艺
书 记 员  梁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