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4251号
原告: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33号三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3575。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5号供销社大楼三楼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49316738。
法定代表人:吴建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文,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琪,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下简称“盈林公司”)与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聪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及被告金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7522.88元的绿地修复费用,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因季华二、三、四路电缆工程由乙方单位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管辖的公用绿地季华二、三、四路中间带绿化受到损坏。乙方对甲方交付20000元绿化恢复预付款,委托甲方对已遭受破坏的绿地进行绿化恢复。甲乙双方在现场施工区域已丈量受破坏绿地面积,按此面积制定了绿地修复工程的预算书,计算出绿地修复费用共67522.88元(含税)。《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原告方的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委托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款项,但被告没有任何回复。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款项。至今,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的绿化恢复预付款,剩余的47522.88元绿地修复费用尚未支付。与此同时,原告认为,被告迟延支付涉案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鉴于《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告主张,在本案提起诉讼之日起,以47522.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案需要补充的事实是,佛山市花木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基于上述的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聪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绿地修复费用共67522.88元是预算价,绿化恢复费用最终结算面积按实际现场收方结算。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因季华二、三、四路电缆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原告管辖的公用绿地季华二、三、四路中间绿化带受到损坏,被告委托原告对已遭受破坏的绿地进行绿化恢复。该《协议书》系由原告提供,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就现场施工区域丈量破坏的绿地面积,且被告在《协议书》上盖章时原告没有提供案涉绿地修复工程预算书的附件。事实上原告提起诉讼时,其也没有提供该《协议书》中提到的预算书附件。从《协议书》的内容上看,该《协议书》约定的绿地修复费用共67522.88元是预算价而不是结算价,根据《协议书》第一条及第四条约定,绿化恢复费用均按照实际收方量结算。二、根据双方员工的微信对话,原告的员工于2018年3月12日发送“季华二、三、四路电缆修复工程45334.52”excel表格予被告的员工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核对。而2019年2月20日原告催促被告支付案涉剩余绿化恢复工程款35788.88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最后原告提起诉讼时却径直以预算价67522.88元扣减2万元预付款后尚欠47522.88元诉求被告支付。原告要求案涉剩余绿化恢复工程款的金额从35788.88元变更为47522.88元,且双方多次未能就涉案绿化恢复面积及费用达成一致,由此得知案涉绿化恢复费用并不是按照《协议书》上的预算价作为结算,绿化恢复费用最终结算面积及费用按实际现场收方结算。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绿化恢复的工程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绿化恢复的工程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绿地修复费用共67522.88元是预算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绿化恢复的工程量,径直按照《协议书》上的预算要求被告支付绿化恢复费用余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盈林公司(甲方、原为“佛山市花木公司”)与金聪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因季华二、三、四路电缆工程由乙方单位负贵施工,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管辖的公用绿地季华二、三、四路中间带绿化受到损坏。现针对乙方施工后的绿地绿化恢复问题,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交付20000元绿化恢复预付款,委托甲方对已遭受破坏的绿地进行绿化恢复。绿化恢复费用按实际收方量结算由乙方支付,绿化恢复工程完成并乙方竣工验收后乙方支付所有绿化恢复余款;甲方责任:在电缆工程完工后,甲方负责对受损绿地的绿化进行恢复,恢复效果需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的要求,乙方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对绿化进行养护,并在收取乙方绿化恢复费用后开具发票;乙方责任:在电缆工程施工期间,保证作业人员施工安全,并做好施工围闭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对道路、各类设施、行人等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工程完工后,乙方要将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干净,对植物叶片上的粉尘进行冲洗,并符合甲方验收要求;甲乙双方在现场施工区域已丈量受破坏绿地面积,按此面积制定了该绿地修复工程的预算书(详见附件),计算出绿地修复费用共67522、88元(含税)(最终结算面积按实际现场收方结算);若电缆工程完工后受损面积大于预算书丈量面积,则按预算书综合单价计算超出的费用……
2017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2018年3月5日,原告员工(下简称“原告方”)询问被告员工(下简称“被告方”)“彭小姐,季华路中间带恢复绿化的尾款什么时候能交呢?”被告方回复“你把清单先发给我,我给现场负责人核对下数”;2019年2月20日,原告方问被告方“请问一下季华二三四路电缆工程绿化恢复剩下的工程款35788.88元什么时候能付呢?”次日,被告方回复“把之前清单发给我看看,明天我才上班,是什么价了,我们结算总和好像都没有你们收的多”,原告方将协议书和结算表发给被告方;2019年2月26日,原告方问被告方“资料看得怎样了?”,被告方回复“看了,你们清单价格那么高,成本一万多收了近9万,我结算还没有你们多;甲方减了我们40多万”,原告方回复“那应该是你们跟甲方的问题吧,我们当时签协议就是这价钱了,当时还打七折了,我们也是按照定额打的”……后因被告一直未付剩余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协议书》中的受破坏绿地已经修复完毕,但被告认为双方至今未确认最后实际修复的面积。原告提交了一份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载明税前工程造价86902.03元(含分部分项费84794.53元、措施项目费1087.94元、其他项目费932.74元、规费86.82元、工伤保险费86.82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559.22元,工程造价67522.88元,并称工程造价是按总价七折计算的,该表就是微信中发给被告方的结算表。被告不确认该表就是微信中发送的结算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完协议约定的修复绿化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原告方2019年2月20日曾询问被告“请问一下季华二三四路电缆工程绿化恢复剩下的工程款35788.88元什么时候能付呢”,但原告已明确当时工作人员是计算错误,且相近时间段内,原告也将协议书内容和结算表再次发送给被告,应以原告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为准。协议书上记载的绿地修复费用为67522.88元,双方当事人现均无法通过微信打开结算表,但原告提交的《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税前工程造价86902.03元”与被告方陈述的“你们清单价格那么高,成本一万多收了近9万”、“工程造价67522.88元”与原告方回复的“当时还打七折了,我们也是按照定额打的”均能相互印证,可推定该《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就是原告方向被告方发送的结算表。据此,可见原告催讨的剩余修复费用应为47522.88元,并非35788.88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意见,原告已将案涉受破坏绿地修复完毕,《协议书》中也载明“甲乙双方在现场施工区域已丈量受破坏绿地面积”,2018年至今,被告未主动丈量修复面积,也未向原告提出修复面积与实际不符,只是一直以被告与其相对方结算总和没有向原告支付的多为理由对修复金额提出异议,该理由并非被告拒绝支付价款的正当理由,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未付款项47522.88元。原告按合同要求修复绿地后,被告一直未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支付绿地修复费47522.88元及从2022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04元(原告佛山市盈林花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吴思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