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顾胜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爽,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城建设施管理中心(原名珠海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余伟权。
委托代理人:黄建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董小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公路局、珠海市城建设施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三初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珠香法民三初第907号民事案件的起诉及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作为本案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第9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2元,减半收取为4146元,均由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卫星
代理审判员 朱 玮
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妙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