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景治君。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虎、李翠燕,均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武、黄浩贤,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景治君。
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原审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