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7执175号
申请人***飞,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潘福顺,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人***飞与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潘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处理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昭君